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澳門的非永久性居民並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永久性居民。(資料圖片)
中級法院裁定,臨時居留許可失效後居澳時間不可計入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的時間。案中上訴人是於2008年3月以透過「管理人員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配偶身份獲准來澳臨時居留。之後,上訴人的配偶由於未完全履行納稅義務,在澳的僱傭關係亦中斷,上訴人第二次申請續期居留不獲批准,至2017年1月被註銷非永久居民身份證。上訴人於 2018年,即在澳門居住八年後透過律師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證,被身份證明局拒絕,向法院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接納檢察院的意見,認為上訴人首次續期居留於 2014年 3月屆滿後,即臨時居留六年後在澳門只屬於逗留性質,不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因此上訴人不符合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證須通常在澳居住連續七年的法定條件。並指出,澳門特區的非永久性居民並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永久性居民。(編輯:陳詠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