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等問題,從來都很難找到「最優解」,需要政府、團體和民間各方的諒解和協調。早前市政署回覆議員質詢時表明,愛護動物人士餵養流浪動物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構成遺棄動物行為,但在不久之後態度反轉,聲明餵食「浪浪」並不構成違法。就此,是否應該愛心餵養、「捕捉、絕育、放回」(TNR)計劃是否可行等議題,再次引起社會關注。
以TNR方式控制流浪動物數量的做法由來已久,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有實行,其核心理念是透過捕捉流浪動物後,為其絕育並注射疫苗,再放回原地安置,以達到控制種群數量、建立防疫屏障等目的。除了西方國家外,鄰近的台灣亦有較大範圍實施TNR計劃。本澳曾於2007年推行流浪貓TNR計劃,期間人道毀滅數量有所減少,但計劃於2015年被中止。
TNR方式看上去十分美好,但事實上執行難度確實較大,群體中絕育數量要達到約70%才能有效控制繁殖,因此需要詳細規劃、統計貓狗數量,以及後續跟進健康狀況、定點乾淨餵食等,耗費人力物力。而現時市政署採取的捕捉、等待領養、人道毀滅方式,或許正是基於現實考量的妥協。
回看統計數據,在年以前,本澳每年都有數百犬隻遭到人道毀滅,而年《動物保護法》生效後,每年被人道毀滅犬隻逐漸回落,今年1至8月共有55隻,可見法律層面上的阻嚇力確實有一定效果。法律生效至今已逾四年時間,當局宜著手進行檢討工作,例如更嚴格監管寵物販賣,加強對飼主遺棄動物執法和處罰,以及與動保團體研究小範圍試點實施TNR計劃觀察成效,以科學數據作政策參考。
另一方面,雖然當局表明餵食流浪動物不屬違法,但作為愛護動物的熱心市民,亦需要考慮到餵飼對環境及周邊居民的影響,例如不應在人流車流密集的地方餵食,將剩餘的飼料清理乾淨帶走。解決動物問題無法一蹴而就,各方互諒才是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