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涉貪污受賄案,昨日被判有期徒刑18年。(維基百科圖片)
北京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及國有公私人員濫用職權案件,昨日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任志強被判囚18年,罰款4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會上訴。
判決指出,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約4,974萬元,收受賄賂約125萬元,挪用公款高達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高達1.16億元,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超過5,378萬元,任志強個人則從中獲利約1,941萬元。
法院表示,由於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刑,承認全部犯罪事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因此採納公訴機關建議,數罪併罰、合併執行。
現年69歲的任志強有「任大砲」之稱。北京西城區紀委監委於今年7月對其立案調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