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宣布破產的非凡航空公司在2008至2009年間五次向政府工商業發展基金貸款共2.1億元,以五張「空頭」本票作抵押,非凡航空倒閉後政府無法收回貸款,社會嘩然,質疑貸款審批過程疑涉及違規情況,廉政公署經過兩年調查,昨(17)日發表《關於工商業發展基金向非凡航空(澳門)有限公司發放借貸援助的調查報告》,表示未發現有人在過程中故意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但在審批借貸申請時未嚴格要求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及審視申請人的償還能力,對還款保證的要求及監督也欠缺嚴謹。廉署認為負責審批、跟進和監督有關貸款個案的公務員未能做到盡職盡責,有欠謹慎、疏漏、怠忽甚至不作為,足已構成紀律責任或顯出未盡應有監督責任及義務。
報告詳細梳理工商基金在2008至2009年向非凡航空發放五次共2.12億澳門元貸款援助的經過。工商基金管理委會由五名成員組成,除法規指定的經濟局局長及財政局代表外,其餘三名成員全部來自經濟局。非凡航空每次向工商基金申請貸款援助,均由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開會討論經濟局製作的報告書,並由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或時任行政長官同意批准。然而,各成員均向廉署表示對航空行業營運及財務運作缺乏專業知識,在審批貸款申請時,沒有參照其他相適應法規,沒有成立包括專業人士在內的評審委員會,也無邀請有助決策的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基金管委會辦事態度怠忽
廉署發現非凡航空的文件散亂無序,銀行交易和會計紀錄資料零碎欠完整,會計賬目只有未經核數師審核的財務報表。非凡航空的主要股東鷹揚航空則以本票作為擔保,有權限當局卻從無嚴格審查其償還能力,亦無對非凡航空財務狀況審查跟進,非凡航空從未履行任何還款協議,還不斷請求把貸款延期償還,期間還曾把借貸援助款項,部分用作歸還非凡航空個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前以私人名義向該公司作出的貸款,未按簽訂的援助協議要求,將有關援助款項直接用於改善企業經營狀況,更無依時提交協議中所訂明的援助款項具體運用報告,這些違反借貸協議的行為,可能已產生相關民事合同責任。正正是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這種辦事怠忽的態度,對非凡航空的不合作態度似乎完全束手無策,導致行政當局在整個借貸事件中,被置於完全被動的境況。
未還款再申請又照批
廉署又發現非凡航空從首次借貸申請獲批之後,就一直無視工商基金在隨後每次申請時作出的多番催促,遲遲不提交經會計師或核數師審核之會計賬目及財務報告,工商基金仍一次又一次接受及繼續建議批准向非凡航空提供借貸援助。此外,無論是工商基金或其監督實體,均無對作為擔保人的鷹揚航空控股的還款能力,作出或督促作出相關審查。對於一間在澳門境外開設私人公司的財務狀況,竟然無人認真過問,就允許其代表以擔保人身份在有關本票上簽署作保證,審批過程中在文件蒐集、資訊分析及報告質量要求及監督工作嚴重不足,明顯欠缺有效及密切的跟進。
草草以符合《規章》建議審批
廉署指出,非凡航空不屬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中小企業,而處理有關貸款個案的相關公務員應清楚知悉此財政援助申請缺乏可直接援引的法律依據,卻沒有命令就此方向進行法律研究及分析,僅草草以符合《訂定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規章》宗旨為由建議審批。對於作為此筆相當巨額貸款的擔保人—鷹揚航空的財務狀況分析工作嚴重欠奉,這正正是當非凡航空被宣告破產後,工商基金無法從擔保人處成功獲得債務返還的重要關鍵。
廉署建議及早推動和完善對工商基金援助使用的監察機制的立法規範,尤其必須建立完善的借貸擔保機制,嚴格審查擔保人的資產,確保債務人在未能按時還款時能以有關資產償債,避免耗費資源啟動法律程序但最終追討不果。同時,還必須建立必要的風險預警及控制的機制,確保特區公帑不會因寬鬆的信用及監管而備受損害。
工商基金在2008至2009年向非凡航空發放五次共2.12億澳門元貸款援助,而非凡航空亦在2010年因破產而停運。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