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民防工作與時俱進,法律新增多項新的例外性措施,包括強制撤離,關閉指定邊檢站等。(資料圖片)
保安當局相信 《民防法律制度》可為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提供更高效的保障。(資料圖片)
民防法律制度及施行細則昨日起同步生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表示,正著手建立或完善配合民防活動有序開展的各種執行機制。(資料圖片)
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及第31/2020號行政法規《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昨(15)日起同步生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在網站表示,保安當局正著手建立或完善配合民防活動有序開展的各種執行機制,爭取早日實現由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協同參與的新型民防活動模式,促進本澳民防工作達至更佳的社會效果,為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提供更高效的保障。
因應民防工作與時俱進,法律亦新增多項新的例外性措施,包括強制撤離、指令電信商無償優先傳送民防資訊,以及關閉指定邊檢站,旨在確保在極端情況下個人的生命安全,以及重要民防資訊的有效傳播;亦賦予行政長官有權因應突發公共事件持續的情況,宣布中止受影響地點正在或即將進行的、已獲當局許可或批給的公眾活動,如大型娛樂活動或博彩活動等,而無需取決於當時的突發公共事件狀態為何,從而讓社會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編造虛假資訊或處兩年徒刑
立法會於上(8)月4日表決通過《民防法律制度》法案,當時多位議員對法案第26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及安寧罪」條文有較多意見。法案中建議在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意圖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編造並傳播與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應對行動的內容或情況有關的虛假資訊,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構成罪行要件非常嚴謹
有議員認為無必要另外立一條民防「謠言罪」,質疑由政府掌控謠言的定義,同時擔憂罪行對言論自由構成威脅。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以公罪論處民防事態下的惡劣行為是正當及必要的,起到阻嚇作用,而構成有關罪行的要件非常嚴謹,「要入罪都好難」,警方會以客觀事實作標準判斷。他又強調,該罪行與其他國家相關類似犯罪完全不同,政府是期望守住底線去保障公眾利益及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