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上(8)月獲立法會表決通過,標誌本澳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規範和監管邁向新進程,而基礎性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亦對私立學校運作和管理作出相關規定。聚賢同心協會教育關注組副召集人蕭志鴻認為,健全法制建設可明確政府與辦學實體、私立學校間的權責、統籌協調等教育體制。
《私校通則》的方向是落實《綱要法》的相關規定,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從制度上為私立學校的發展創設良好條件,以保障私立學校的辦學、教學、行政以及財政自主的前提下,可依法規範私立學校的辦學行為和監督其運作。
蕭志鴻續指,根據本澳整體學生規模現況,私立學校的教育質素和校務管理效能涉及到非高等教育整體根本性的影響,法律在保障私立學校辦學自主的基礎上,既應完善和實現校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依法保障辦學實體和私立學校的合法權益,同時讓政府及教育行政當局能依法監管私立學校;另一方面,辦學實體及私立學校更應依法接受政府監管。
蕭志鴻補充,《私校通則》列明辦學實體和校董會的職權及義務、校董成員的組成條件,確保校董會的設立能達到持份者更好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加強學校管理運作的透明度和專業性,推動和優化學校發展。
聚賢同心協會教育關注組副召集人蕭志鴻認為,法律既應完善和實現校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等,以依法保障私立學校的合法權益。(受訪者提供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