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法律上恢復權利之被告

終院裁定犯罪前科不應被記載
11/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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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犯罪前科不應被記載

終審法院在一宗上訴案中裁定,已獲法律上恢復權利之被告,犯罪前科不應被考慮。上訴人因「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及「不適當持有器具」罪被初級法院合議庭判處合共七年三個月徒刑,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上訴,被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後再向終審法院上訴,認為中級法院沒有分析其所提出關於法律上恢復權利的問題,也沒有考慮可以減輕刑罰的情節,違反《刑法典》的規定。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如案件具體情況顯示符合《刑法典》第27/96/M號第24條規定則自動在法律上恢復權利,法院所作判決將被註銷,不再記載於法院為進行刑事訴訟程序而要求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中,但如通過同一法令第25條的規定,透過司法程序獲得司法恢復權利,有罪判決仍將記載於法院為進行刑事訴訟程序而要求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中,本案所面對的是第27/96/M號法令第24條所規定的情況。

上訴人曾於2001年被法院判罪,已非初犯。然而,合議庭指出,法律上恢復權利及司法恢復權利的前提條件不同,法律上恢復權利所要求的時間比司法恢復權利長得多,條件更嚴格。另一方面,法律上恢復權利不可被廢止。換言之,立法者認為法律上恢復權利具有永久性,這也是該機制要求行為人須在較長時間內未因犯罪而再次被判刑的原因,被判刑人在較長的時間內不再犯罪,保持良好行為,則應被視為已重返社會,不應被繼續打上曾被判刑的烙印。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已獲法律上恢復權利的上訴人在本案中應被視為初犯,法院在量刑時不應考慮其犯罪前科,裁定上訴人勝訴,改判其七年徒刑。

終審法院在一宗上訴案中裁定, 已獲法律上恢復權利之被告,犯罪前科不應被考慮。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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