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認為,收取監察費最重要是讓業界可健康營運。(阮漢賢攝)
立法會今(10)日細則性通過《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法案。法案因應保險業市場發展而作出相應修改,加強對業界的監管,提高保險人的財務擔保。
其中法案調整了保險公司每年應給付金管局的監察費,改為應給付最低澳門幣3萬元至100萬元。會上有議員關注,金管局如何決定向每一間公司收取多少金額,其訂定依據為何。列席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回應,有關費用收取是根據保險業界規模作客觀調整,最重要是業界可以在這種監察下健康營運。
他又提到,鄰近地區因應保險業的擴大亦有作出相應調整,例如香港方面,除了向業界收取30萬港元固定收費;向債務人收取非固定收費方面,亦由0.0026%逐年遞增為0.0039%。至於內地方面的監察費亦為註冊資本金的0.4%、即最低80萬元人民幣,另外又收取按百分比計算業務的監察費用。
此外,就法案規定住所設在外地的保險人必須在本澳開設基金,其中經營一般保險的公司,基金金額須至少為澳門幣1,000萬元;人壽保險公司的基金金額至少為澳門幣1,500萬元。另外,保險人在開設分公司90日內要將上述金額的一半存入本澳的信用機構。
金管局保監廳總監陳君儀表示,現行法例已有相關規定,至於金管局不會動用該筆款項,而保險人亦不可隨便動用款項或投資,僅在開業後可向金管局申請提取。(編輯:吳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