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在娛樂場擔任保安員男子,將民國大馬路萬德新邨一單位用作「彈藥庫」貯放逾1,000發槍彈,最近裝修單位時將大批子彈就近棄於大廈門口花槽,治安警接手調查後,昨日宣告破案並拘捕該男子,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62條「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移送檢察院處理。
治安警昨日展示在萬德新邨門口花槽發現的1,244 發子彈。(治安警察局圖片)
被捕男子姓陳,60歲,無業,本澳居民,承認於1990年,將裝有1,244發子彈的手提袋放在萬德新邨一單位,到近日因單位裝修及發現子彈後將其棄於大廈門口花槽,由於男子無合法處理遺留子彈,涉觸及禁用武器罪。
上周五下午約2時,一名途人在民國馬路萬德新邨對出花圃內,發現一個裝有大量陳舊子彈之白色手提袋。警員接報後大為緊張,隨即趕至現場並拉起封鎖線,其後將子彈連同白色手提袋帶返警署調查後,證實子彈為一批陳舊競賽槍用子彈,分別為0.25及0.32口徑,經點算後合共1,244粒,而從子彈盒上資料顯示,初步推斷這批子彈已逾20年歷史,估計在《武器及彈藥規章》生效前進口本澳,交由局方情報廳槍械暨彈藥科人員跟進調查。
治安警察局發言人林強昨日在新聞發布會稱,經調查後鎖定一名本澳男子,並於前天(8)日下午約4時,成功邀請涉嫌有關姓陳男子到治安警察局協助調查。他承認子彈屬其擁有,並自90年代起,一直存放於民國馬路一單位內,及後已遺忘仍存有子彈一事。
陳聲稱曾擔任娛樂場保安員,曾合法擁有槍械,但已註銷;於持有槍械期間,曾於同一槍店數次購買有關子彈,並遺忘了存放於上述單位內。直至有關單位因重新裝修,才發現這些陳舊物品,被認為無用而棄置。
經治安警察局槍械暨彈藥科鑑定,上述合共1,244枚子彈擁有彈頭、彈殼、火藥及底火,已確實為彈藥。鑑於數量眾多,且屬受法例所管制物品,若有關子彈被不法使用,將會危害公眾安危,而有關人士並沒有按合法程式處理,其行為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第「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移送檢察院處理。
林強稱,自上周五接報上述案件後,呼籲市民如仍存有過時或陳舊彈藥,可直接交由情報廳槍械暨彈藥科協助處理,有市民成功透過新聞報導得悉事件,於前(8)日上午10時許,主動將丈夫生前遺下的100枚陳舊子彈,交予治安警察局處理。
治安警發言人林強昨日在記者會交代該案詳情,呼籲市民如有過時或陳舊彈藥,可交由警方協助處理。(治安警察局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