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潤生(右)指出,法案已完成討論第四文本,將「非經常銷售活動」與「商業場所外的關係」 分開成為獨立條文。(陳嘉俊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0)日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指出,法案已完成討論第四文本,將「非經常銷售活動」與「商業場所外的關係」 分開成為獨立條文。其中法律條文「商業場所外」定明,消費者在場所外之地方簽的合同,可在七日內無理由的解除合約。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述會議內容指出,將原來文本第三部分「非經常銷售活動與商業場所外的區別」拆分出來獨立成章,分別成為「非經常銷售活動」與「商業場所外的關係」兩個章節;當中「商業場所以外」則是定明為一些街頭推銷及上門推銷等行為,屬於消費者於商業場所外簽訂的合同,而文本規定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面臨突如其來的推銷,令到消費者倉卒作出消費決定,故設有七日「冷靜期」。
何潤生亦指,七日「冷靜期」中,消費者可以自由解取合同,不需說明理由,但當中涉及的退回貨品、手續費、支付費或運輸費等等,消費者需要付還。
至於有傳媒問及一些健身或美容推銷,推銷過程在商業場所外,但簽約屬於商業場所內,相關法例又如何定訂?何潤生指出,這情況屬於 「預邀式合同」,會另設有條文監管,而相關法案亦設有七天冷靜期,且對經營者有更高要求。
而新文本將「非經常銷售活動」獨立出來另作規定,何潤生指有關條文與會展業有關,該條文規定一些非經常性銷售活動舉辦時,主辦方有必要通知消委會展覽商戶的資料,以便有任何消費糾紛發生時,消委會可以追蹤個案。
另外,何潤生亦表示,「現金券與禮券」等超市商品適用於《消保法》,因性質是向消費者提供服務,購買相關產品則有消費情況;至於現金券或禮券屬於商品或是服務,則視乎提供者所提供之性質而定。(編輯: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