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7)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保安司司長批示,重訂保安部隊及部門調任至警察總局人手,由原先80人增至116人。
《民防法律制度》將於本月15日起生效,革新了民防行動領導及指揮體制,明確民防架構各成員實體在突發公共事件中的角色和責任。民防管理工作主要由警察總局負責,其人員編制維持45人,根據《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部門分別按其專業職程人員章程制度所規範的調動機制,將警察總局運作所需的上述人員調任至警察總局。經過昨日保安司司長批示增加後,相關人員增加至116人,包括治安警察局人員、刑事偵查人員、消防局人員及海關人員等。
本澳民防管理工作主要由警察總局負責。圖為上月 19 日行政 長官賀一誠因應颱風「 海高斯 」到民防行動中心聽取匯報及作出工作指示。(資料圖片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