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昨日出庭聆判。(新華社圖片)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於2017年在維園參加集會時,刑事恐嚇一名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西九龍法院昨(2)日下午裁定被告黎智英罪名不成立。
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內威脅事主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事主受驚。控方指黎智英多次揚言「我實搵人搞X你」,令事主精神受創,多次求助心理醫生。
不過,法官並不接納事主是誠實和可依賴的證人,因為事主回應盤問時態度迴避,且要辯方多次提問後才回答律師提問。由於法庭裁定事主非誠實證人,因此無法肯定確實說出的字眼為何,而被告也只是手指著事主,未有使用武器或其他更嚴重的方法威脅事主。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方不能證明黎智英的指罵行為是威脅要對事主構成身體傷害,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是有意圖去警告事主。法庭認為更合理的推論是,黎智英是在一時激動和怒氣下才導致他的行為。至於被告是否有意圖導致事主受驚,根據事主的反應,法庭無法裁定事主是否有受驚,而事主當時展現笑容及大笑,法庭認為更合理的推論是,事主對黎智英的說法只當作是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