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昨(3)日細則性表決通過《職業介紹所業務法》。多名議員質疑職介所收取僱主服務費不設上限,未能保障僱主權益,列席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指,法案條文中已全數列明可收取的費用,且本澳有逾百間職介所,認為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
法案中有關收費的條文最受爭議,對於收取僱主的服務費,職介所需預先訂定收費表,但並未設有上限。至於僱員收費則規定不能超過僱員勞動合同首月基本報酬的50%,且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60日後向僱員一次性收取。
討論期間,議員葉兆佳及王世民要求關於服務費的條文(第28條第三款)單獨表決,並投下棄權票。其後兩人在表決聲明中表示,職介所向僱主收費不設上限,容易造成要僱主承擔無法監管的服務費。
對此,李偉農強調,對僱主收費不設上限不代表不能明碼實價,當局會要求職介所清晰列明消費表。他提到,法案目的是訂定職介所責任,並訂明收費標準,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和競爭力。本澳共有153間職介所,價格可貨比三家,消費者可享有選擇的權利。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指出,職介所需清晰列明消費表,價格則交由市場訂定。 (馮達輝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