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農強調,對僱主收費不設上限不代表不能明碼實價,當局會要求職介所清晰列明消費表。(馮達輝攝)
立法會今(3)日細則性通過《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中對於收取僱主的服務費,職介所需預先訂定收費表;但對於僱主收費未設有上限,至於僱員收費則規定不能超過僱員勞動合同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50,且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60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多名議員質疑僱主收費不設上限未能保障其權益,列席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指,法案條文中已全數列明可收取的費用,且本澳共有153間職介所,可貨比三家,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
法案中有關收費的條文最受議員爭議,其中資方代表葉兆佳及王世民要求第28條第三款單獨表決並投棄投權票,其後在表決聲明中表示,職介所向僱主收費不設上限,容易造成要僱主承擔無法監管的服務費,且向僱員收費有規定,理應僱主收費也應設有上限以體驗公平性。多名議員亦認為僱主收費不設上限或未能保障僱主權益。
李偉農強調,對僱主收費不設上限不代表不能明碼實價,當局會要求職介所清晰列明消費表,他提到,法案目的是訂定職介所責任,並訂明收費標準,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和競爭力。
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補充,職介所只能在提供招募配對及代辦支援服務上收費,例如職介所代辦建立或中止勞動關係合同、僱主要求代辦僱員續期等,有關調解勞資糾紛則不可收費。(編輯:梁佩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