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臨時批租期於上周五(25日)屆滿,社會各界對「海一居」事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未有定論。廉政專員張永春及檢察長葉迅生日前出席公開活動後均表示,不評論個案,但「海一居」非《土地法》中所指的公共利益,又認為現有法律可以解決事件。
廉政專員張永春(下圖)早前出席慶祝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16周年招待酒會後表示,廉署認為「海一居事件」涉及消費者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等因素,屬於公共利益。然而,《土地法》第55條第二款中,所指有利於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定義相對狹窄,訂定了何種公共利益才可以將土地豁免公開競投,而「海一居事件」中涉及的消費者保障、社會和諧穩定這些公共利益,並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要求。張永春重申,特區政府處理「海一居事件」和協助購買樓花人士,前提是必須依法辦事。
出席同一活動的檢察長葉迅生(下圖)受訪時表示,雖然現時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何謂「公共利益」,但從學理上來說,公共利益必然與社會整體利益相關,並非針對特定個體。葉迅生強調,特區政府必定追求對澳門社會發展有根本性、集體性的公共利益,並且遵守合法性的原則,他又指,澳門是法治社會,相信現時澳門的法律體系有充足的機制可讓「海一居事件」有發展和謀求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