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地僱員法》將自10月5日起生效,法律規範擬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須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須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方可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為配合法律規定而對相關申請程序作出修訂,特區政府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主要是調整申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須提交的文件,以及規定在交妥相關資料後,治安警察局才可發出「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
政府指,相關法律修改旨在明確非本地居民入境澳門之目的,加強外地僱員輸入環節的管理,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於持「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入境澳門時,會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隨即建立。其後,外地僱員須於相關「臨時許可」屆滿日前,前往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辦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手續。
此外,需預先申辦澳門簽證之國家(包括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國民,除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外,還須預先經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到澳門簽證,方可入境澳門工作。
為讓各界更清晰了解修改後的《聘用外地僱員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治安警察局、勞工事務局及法務局早前已分別向澳門中資職介協會、各相關職業介紹所等代表舉行講解會,並將持續向各大社團,以及相關僱主、外僱、勞務公司等進行宣傳講解,以讓公眾了解相關新措施。
治安警察局、勞工事務局及法務局先後三日舉行講解會。(博監局提供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