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多個分層建築物業主管理委員會,關注立法會正在細則性討論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賦予分層建築物商鋪業主過度權力,把公共地方判給商鋪,業主毋須經過大廈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在外牆安裝廣告招牌,侵犯全體業主權益,要求立法會作出修訂。
莫錦慶指出,地鋪只需通知大廈業管會,即可在外牆自行安裝廣告招牌,但業主要求拆除,卻要過半數業主贊成,認為法案賦予商鋪業主過度權力。 (林少洪攝)
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委員施家倫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二常會開會時亦有討論過相關問題,但考慮到現時的營商環境,若商鋪要安裝廣告招牌,每次都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通過,「商鋪唔使做生意」,認為無論對商鋪或是業主會而言,都會是很大的成本及負擔。
施家倫又指出,民政總署對廣告招牌面積、大小等已有相應規定,相信不會佔用大廈的公共部分,強調法案需要平衡地鋪及住戶利益,不認為個別業主的權力過大。對於「關注小組」建議,如有一成大廈業主反對地鋪業主安裝廣告招牌,地鋪業主則不能自行安裝。他表示,現時高層住宅大廈已有很好的管理制度,法案針對舊式樓宇或是低層住宅,若大廈只得十戶,只要有一戶不同意,地鋪業主則不能安裝招牌,認為對地鋪業主不公。
立法會正討論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部分業主管理委員會關注法案賦予個別業主過大權力,九個業主管理委員會組成「關注小組」,要求當局作出適當修訂。「關注小組」代表莫錦慶指出,地鋪只需通知大廈業主管理委員會,即可在外牆自行安裝廣告招牌,但業主要求拆除廣告招牌,卻要過半數業主贊成,才能拆除廣告招牌,認為法案賦予商鋪業主過度權力,法案有不少條文存在問題,並提出建議,希望立法會大會對法案進行細則性審議時,作出適當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