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4)日繼續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梁雄業攝)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右)及黃潔貞會後面見傳媒。(梁雄業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4)日繼續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議主要檢視政府經修改後所遞交的新文本,其中政府指出目前本澳共有23間在1996年前發出「酒店牌」營運但不是酒店的場所,亦有33間擁「酒店牌」但還在核實是否酒店的場所,這56間場所在新文本下會作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發出渡性牌照予以繼續經營,但有關的牌照在未來不會再發出。
其次,昔日酒店業場所相鄰依附的商業中心都會視為酒店場所組成部分,新文本則取消此條文,以後酒店商業中心的飲食場所在申請牌照時,工務局會先發出該場所是否為酒店的指引,如評定為酒店場所需到旅遊局申請牌照,非酒店範圍則需交予市政署處理。
其三,新文本亦對飲食牌照的罰則進行調整,上至衛生、防火,下至垃圾筒未蓋好、食品儲藏區進食、有員工咳嗽都要罰,酒店場所需要罰款五至七萬,小型飲食場所如咖啡廳、酒吧等罰一至三萬。不少委員認為罰則過高及過嚴,有委員認為可引入勸戒制度,如飲食場所經規勸後立即更改,或所犯錯誤輕微,都不用罰錢,政府表示接納相關意見。
其四,昔日制度沒有明確規管飲食場所招牌語言,新文本則指出招牌要先列出中文、葡文兩種官方語言,才能加入英文名稱。
陳澤武又提到目前旅遊局及市政署都可發出飲食牌照,旅遊局主要針對酒店業發牌,市政署則主要發出酒店以外的小型飲食牌,他認同部分商戶指發牌制度混亂,但目前要先更改1996年前的發牌制度才可理順條文,政府已另開小組會跟進,他指目前新文本離生效還有約九個月時間,可望等待政府理順條文後再一併協調新文本。(編輯:梁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