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舉行全體大會

一般性表決《選舉法》法案
09/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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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表決《選舉法》法案
一般性表決《選舉法》法案

立法會本會期將於本月15日結束,在休會前今日下午舉行全體大會,進行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政府提交的《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下稱《選舉法》),配合明年舉行的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法案修訂內容涉及競選活動與競選宣傳的界定與監察、社團於選舉中的角色與功能調整,特別是社團活動是否屬於競選活動,以減少偷步宣傳或擦邊球活動,預計一般性討論會引起熱議。

法案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引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引入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義務,增加准許作出助選人通知的規定,修訂選舉開支限額的制度,規定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須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詳細的選舉賬目,並附同由註冊核數師發出的賬目法定證明。

在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方面,引入法人刑事責任制度,建議法人須對其機關或代表,以其名義且為其集體利益,而作出《選舉法》所規定的刑事不法行為及輕微違反承擔責任。法人的刑事責任不排除作出有關選舉不法行為的自然人的個人責任。另外,屬實施犯罪的情況,法人可被科處罰金或由法院命令解散的主刑,亦可被科處附加刑。法案訂定在《選舉法》中增加一項規定,使《選舉法》亦適用於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構成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只要作出該等事實的行為人被發現身處澳門特區。

法案訂定在《選舉法》中增加一項申報制度,適用於在選舉日之前的第十五日至選舉日,於澳門或以外地方舉辦任何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活動的某些法人,並界定須受申報制度約束的法人。候選人同樣必須遵守上述申報制度,不履行申報義務構成輕微違反可科處罰。履行申報義務並不排除有關活動所引致的、《選舉法》規定的不法行為的刑事責任。

立法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大會,進行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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