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昨(20)日在立法會表決通過,明年(2021)9月1日起,學校須設有教師及家長在內的校董會,職權可委任和免除校長,以及監管辦學方針等;多名議員認為辦學實體成立校董會可保障教育持分者多元參與學校管理工作,惟關於校董會成員的產生方式,建議當局制定更具體的指引。
出席會議的教青局局長老柏生回應表示,學校是辦學實體所辦,故對學校要有全權負責,因此政府不應更具體地規範校董會成員如何產生方式,應交由辦學實體自主決定,但不代表政府不監管,而學校亦需提交校董會章程,載明職權、組成、運作、主席及成員的任期、委任、免除、出缺、替補和迴避等。
另有議員質疑政府下調相關行政罰款,對私學違法行為的阻嚇力是否足夠。老柏生回應稱,這是與委員會溝通的共識,認為符合學校的承擔,亦具一定阻嚇作用。至於法案引入對違法私校採取勸誡措施,老柏生稱只會在私校不嚴重違法或不是累犯時,才會只作出勸誡。
教青局局長老柏生表示,校董會成員的產生交由辦學實體自主決定。(李浩遠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