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議員關注校董會成員的產生方式,建議當局制定更加具體的指引。(李浩遠攝)
老柏生表示,校董會成員的產生交由辦學實體自主決定。(李浩遠攝)
立法會今(20)日舉行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
法案中建議辦學實體必須設立有校長、教師以及家長在內的校董會,職權及義務主要包括須向辦學實體負責;委任和免除校長;核准學校的人員組織架構;決定學校的指導性方針、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推動學校優化;監督學校的運作,確保學校依法辦學;就學校的預算及會計帳目發表意見;監督和指導學校正確運用財政資源,以及決定學校的學費金額等。
多名議員認為辦學實體成立校董會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可以保障教育持分者多元參與學校管理工作,惟關於校董會成員的產生方式,建議當局制定更加具體的指引。
出席會議的教青局局長老柏生回應表示,學校是辦學實體所辦,故對學校要有全權負責,因此政府不應更具體地規範校董會成員如何產生方式,應交由辦學實體自主決定,但並不代表政府不監管,而學校亦需提交校董會章程,載明職權、組成、運作、主席及成員的任期、委任、免除、出缺、替補和迴避等。(編輯:林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