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屋法》及《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實施後,現有的社會房屋家團須遵守《新社屋法》規定,如合同制度、承租人的義務、家團變動通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人士的逗留許可、租金計算方式等。
根據新規定,若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超出法定上限在一倍以內,需要支付雙倍租金,若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超出法定上限超過一倍,則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得續租的短期租賃合同,且承租人要支付三倍租金,假如承租人在短期租約期間不再超出上限,則可重新簽訂五年租賃合同。
舉例來說,若一個三人家團總月收入為35,000元,超出收入上限(26,020元)一倍以內,則租金計算方式為35,000減去11,020(三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乘以17.5%,得出4,197元,雙倍租金即為元,與市場租金相若。
房屋局局長山禮度早前指出,目前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有20多戶。
租金計算方式
‧ 當家團總收入低於或等於維持生計的開支時,租金為零。
‧ 當家團總收入高於維持生計的開支,以家團總收入減去維持生計的開支後之計算。
房屋局表示,社屋申請並非先到先得,有意者毋須急於申請。(力報攝影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