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屋法今起正式生效

改為計分排序 個人申請升至23歲
18/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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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計分排序 個人申請升至23歲
改為計分排序 個人申請升至23歲

房屋局指出,已申請或已購買經屋的家團,包括於去年開展的經屋申請,仍須遵守舊法的規定。(資料圖片)

新經屋法今日正式生效,法案規定家團代表年齡維持目前的18歲,個人申請下限改為23歲。(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公報》昨(17)日刊登第號法律《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今(18)日起正式生效。法案建議家團代表年齡維持目前的18歲,個人申請下限改為23歲;轉售時必須以最初購買價售予房屋局,不可流入私人市場賣買;未來經屋分配將由現時的分組排序改為計分排序。

A區3,011單位遵守舊法

房屋局昨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已申請或已購買經屋的家團,包括於去(2019)年開展的經屋申請(即新城A區3,011個經屋單位),仍須遵守舊法的規定。另一方面,為解決部分尚未完成做契的個案,新法對持有物業的規定作出修改,尤其為新法生效前已申請、購買,以及簽訂買賣預約合同的經屋家團設立過渡規定,例如過去有家團在申請時合資格,而在揀選單位後持有私人物業;或因預約買受人死亡,而單位繼承人持有物業,至今尚未完成做契的經屋家團,將可辦理做契。

經屋個人申請升至23歲

早前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經屋法》修訂案。經大會討論後,提案人將申請的家團代表最低年齡維持現行法律規定,即18歲即可申請;個人申請則由現行18歲調升至23歲。

經屋單位只可售回房屋局

法案亦將現行的分組排序改為計分排序,評分因素包括家團結構、家團規模、居澳期間、成員中是否有長者、殘疾人士或未成年人、家團中永久居民的比例等;售價將現行的購買力標準改為成本標準,行政長官訂價時須考慮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和行政成本等因素。此外,經屋單位未來僅可以原價售回房屋局,且需扣除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而進行的必要工程費用和尚未交付的管理費等,規定不可流入私人市場。

法案建議在現行處罰制度的基礎上擴大行政違法和處罰的範圍,倘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沒有合理解釋,每年居住不足183日即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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