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7)日繼續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檢視政府經修改後所遞交的新文本。
針對酒店以外部分餐廳、酒吧等相關場所應由旅遊局或市政署發牌,因應部分商戶反映對發牌制度感到混亂,兩個部門在今次細則性審議法案時,亦有就此作討論。但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兩個部門最終解決不了有關問題,決定沿用以往做法。
至於法案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表明身份時,將有權巡查酒店場所所有設施,亦可要求場所提供資訊、文件等資料。委員會關注有關規定涉及住客私隱問題,經數次討論後政府最後亦不再堅持有關建議,巡查範圍維持查看場所所有公共或服務設施。
陳澤武又解釋,新文本亦進一步清晰,未來法案通過後,只有在酒店用途土地上興建的酒店場所才能獲有關當局發牌經營;另一方面,新文本亦擴大了法律適用範圍,允許過去一些並非在酒店用途土地上興建的舊式酒店或賓館得以過渡。至於這些酒店或賓館的實際數目,委員會會再向政府了解。
陳澤武最後表示,法案仍有一些涉及操作及行文表述的問題需要繼續完善,相信在下月立法會會期結束前應完成不了意見書,冀復會後爭取年內呈交法案到立法會大會審議。(編輯:吳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