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揮香港及本澳執業律師的專業作用,第13届全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今(11)日決定並同日實施,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及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及本澳執業律師,透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之內地法律事務。
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三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試點期間,國務院要依法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及監督檢查,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後證明可行之方案,進行修改及完善有關法律。 (編輯:賴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