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9/2002號〈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律草案,法案將由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民防聯合行動的指揮官由現行法律規定的警察總局局長,改為保安司司長擔任,同時修改相關規定,使民防聯合行動指揮權的具體授予更具靈活性。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指,法案建議因應澳門民航局、澳門港務局、民政總署和澳門監獄的組織架構變化,更新有關部門、實體及其領導機關的名稱。
此外,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現時「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構」,以及更新法律對個別公共實體的提述。明確界定內部保安體系當中組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公共機構。(編輯:梁佩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