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若辦學實體無能力償還教青局墊支財政資源,當局可強制徵收。(李燊攝)
二常會昨日召開會議,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並簽署意見書。(李燊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3)日完成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並簽署意見書。主席陳澤武表示,針對辦學實體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而無法償還教育暨青年局墊支的財政資源,法案新增新增「強制徵收」的規定,若不履行償還,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3)日已完成分析及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並已簽署意見書,將安排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及表決,文本建議法案在2021年9月1日新學年生效。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表示,針對辦學實體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而無法償還教育暨青年局墊支的財政資源,法案新增「強制徵收」的規定,若不履行償還,則按稅務執行程序規定,進行強制徵收。他又引述提案人回應,「儘管有關規定未必完全確保可收回教育暨青年局墊支的財政資源亦然。」
學校財產須用於學校本身
陳澤武又指出,經分析委員會就法案第三款(牟利學校及不牟利學校)提出的意見,提案人對該款作出較大修改,以清晰表達立法取向,明確規定不牟利學校在全部註銷執照前,辦學實體不可移走在申請辦學時提交的財產清單所載的學校財產,以及在學校開辦之後增加的學校財產;同時,亦規定該等學校財產必須用於學校本身。
陳澤武又表示,考慮到在法律生效前已在運作的不牟利私立學校,並沒有本條第三款所指的財產清單,故本法案在過渡條款訂定相關的學校財產範圍。他引述提案人表示,「現有全部67所私立學校已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2018/2019學年的會計帳目,故教育暨青年局透過該會計帳目可清晰確定現有學校的學校財產內容。」陳澤武指,委員會認為「處理得好」。
至於個別校舍或其坐落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於第三人而非辦學實體的情況,需否考慮在法案引入規定,當辦學實體終止辦學時,容許教育暨青年局與業權人磋商,以繼續原址辦學?提案人表示,若校舍或土地屬第三人的所有權,政府是可透過磋商方式與業權人協議在原址繼續辦學,但認為不宜在法案引入相關規定,以免對該第三人的權利作出限制。而如何保障學生的利益尤其就學權利,提案人回應稱沒有出現有關情況,而過去曾有學校在學年結束後,教青局將受影響學生安排往他們屬意的學校繼續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