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布被裁定洗黑錢等7項罪名全部成立。(資料圖片)
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涉及「一馬發展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公司的案件,被吉隆坡法院裁定7項罪名全部成立,包括3項刑事失信罪、3項洗黑錢罪和1項濫用權力罪。每項罪名的監獄刑期可介於15至20年。
辯方提出納吉被劉特佐欺騙、簽名被偽造與沙特捐款等均被法官否決。法官認為,辯方無法提出合理證據,證明納吉布清白。
法院宣判後,納吉布隨即提出上訴,稱是被不良的銀行家誤導,形容這是「政治檢控」。
納吉布在2018年7月至8月被指控利用職權在SRC國際公司的交易中牟利,涉案金額共計4,200萬馬來西亞令吉。(編輯:梁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