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分別於2020年6月4日、10日、26日和7月1日,就四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判決。
第一宗案件涉及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D地段1街區,一幅面積為2,782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好收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土地的利用期限為30個月,自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97年1月29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2019年7月19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涉及位於是氹仔島廣東大馬路,稱為BT6地段土地,面積為2,795平方米,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amilton, Limitada。土地的利用期限為42個月,自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99年12月17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涉及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一幅面積為65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關偉霖及其配偶羅麗明。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1991年5月8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涉及位於澳門半島,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3地段的土地,面積為4,169平方米,承批人為曉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1991年7月30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四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編輯:賴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