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公布,該階段金額領取期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建議7月27日至12月14日期間領取,即現時持有第一期消費卡的居民可拍卡充值,使用期由8月1日至12月31日。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發放對象為澳門居民,金額為每人5,000元,每日使用上限300元,不得使用的用途或場所與第一期消費補貼規定相同,消費補貼金額不得兌換為現金。
第二期消費補貼不設補發,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不法使用消費補貼人士須返還補貼款項,並須負倘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對於經營者不法使用或收取消費補貼行為、拒絕配合經濟局的監察、作出誤導價格資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行政當局按相關行為的嚴重性及過錯程度,可停止商業企業主的全部或部分商業場所在指定期間內收取消費補貼。(編輯:賴蘇武)
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公布。(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