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2016年修改的《禁毒法》將藏有超過五倍每日用量之毒品視為生產或販賣毒品,改變了以往在未能證明販賣的前提下不論毒品數量多少都僅受吸毒罪的較輕處罰的情況,屬刑事政策問題,明顯不涉及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9條的「罪刑法定」原則。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2)日發出新聞稿稱,2018年兩名人士在本澳交收毒品時被捕,二人被法院裁定觸犯販毒罪,分別被判入獄七年半和五年半,兩名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敗訴後,再向終審法院上訴。其中一名本身為吸毒者的被告提出,《禁毒法》第14條第2款違反《基本法》第29條、法院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立法者透過修改《禁毒法》第14條規定,以較重的刑罰來處罰取得或持有超過一定數量毒品的行為,改變了以往在未能證明販賣的前提下不論毒品數量多少都僅受吸毒罪的較輕處罰的情況,屬刑事政策問題,明顯不涉及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9條。法院雖然未能查明被告所持有可卡因的種類,但無論以哪一種可卡因來計算,均已超過每日參考用量的五倍。因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原判。
終審法院裁定,《禁毒法》將藏毒超過五倍日用量視同販毒,不違反《基本法》29條的「罪刑法定」原則。(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