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倘無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或被罰款最高15萬元
14/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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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罰款最高15萬元

為了提醒物管公司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俗稱業主大會)首次大會會議,房屋局向本澳250多個持有分層建築物商業業務准照的企業主(俗稱物管公司),講解從事物管業務須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之義務,並介紹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工作流程、相關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等。

由房屋局舉辦的最後一場「召集首次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工作坊」於昨(13)日舉行,共有32間物管公司派出約50名代表出席。會上,有與會者關注,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會議無法如期舉行,物管公司的責任是否已經完成。房屋局准照及監察廳廳長鄭錫林回應時表示,只要物管公司向當局提交召集文件證明,將副本給予當局留底,物管公司可被認為已履行責任,但他指出,「一日開唔成首次業主大會,仍有義務協助會議召開」。房屋局補充,如管理公司無履行責任,將會被罰款15,000至150,000元。鄭錫林又強調,舉行首次業主大會是期望選出管理機關,以便日後與管理公司相互合作,做好大廈管理工作。

另外,有與會者問及大廈管理機關任期如超過三年,是否能夠自動續期,房屋局回應稱,須重新召開業主大會選出新一任管理機關成員,人選可以為上一任成員,或者其他新成員。若在任期結束前未能召開業主大會,原有機關成員身份將自動失效。

房屋局代表在會上稱,管理公司需協助召集舉行大會,否則會被罰款1.5萬元至15萬元不等。(馮靖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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