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重型貨車司機駛經一十字路口,雖交通燈亮綠燈但沒減速撞倒一名騎單車者致死,在初級法院被判過失殺人既遂罪成立,處以一年九個月徒刑,緩刑三年,禁止駕駛兩年,還判處保險公司須向五名民事索償人支付賠償金和法定利息。重型貨車司機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中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即使在綠燈下前行,駕駛者仍須為其過錯在刑事上承擔責任。
綠燈下駕駛仍需警覺
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即使在本案的交通意外發生時,嫌犯所駕駛的車輛是可以根據當時亮著的交通綠燈向前行進,但嫌犯仍須在進入涉案的十字路口之前調慢車速,以防發生意外。
合議庭續指,嫌犯既然知道自己在該十字路口前的右前方視線被在旁的車輛所阻擋,且當時在其旁的這輛車亦已減速以先讓受害人的單車通過,那更應提高警覺和更加注意該十字路口的情況,更何況嫌犯所駕駛的是一輛重型貨車,當時更是在超載7.75%之下行駛中、且制動系統是不及格的,這後兩項因素使其所駕車輛已不符合安全駕駛的條件。
受害人有錯 被告亦有責
換言之,綠燈燈號的亮着,並不可免除嫌犯對上述有關接近十字路口時須減速駕駛的交通規則的遵守義務。這是因為交通燈系統的功能只是機械化地調節車輛的流量,因而並不能保證在綠燈亮起的情況下,嫌犯的駕駛行為是一定合法的,嫌犯的駕駛行為是否合法,仍須看有否強制性交通規則須由其去遵守。
因此,合議庭總結嫌犯在交通意外發生一事上,是有過錯責任。雖然受害人因是在違反了交通規則之下駛入案中的十字路口而有過錯,但嫌犯的過錯使其本人須在刑事上就受害人失去生命負責,嫌犯須被判處一項過失殺人罪罪成,即使其在意外發生的過錯責任並非百分百亦然。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嫌犯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有關被索償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合議庭裁定僅部分成立。
中級法院就一宗附帶交通意外民事索償請求之刑事案上訴作出審理。(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