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左)指出,新條文規範「洗底」定義,右為秘書黃潔貞。(陳嘉俊攝)
二常審議的《醫療人員制度》,一共審議超過一年,共開了27次會議。(陳嘉俊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7)日第27次審議《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指出,相信這次是委員會最後一次細則性審議該法例;而本次會議主要審議條例第54條,將行政法規搬回該法中,規範醫療人員違規後「洗底」制度。
執照被吊銷十年才「洗底」
法案中第54條規範醫護人員執照的註銷。陳澤武表示,政府向委員會提交了第54條最新文本,當中規範醫療人員被處罰後恢復權利的細則,如被科處書面警告,在一年內可「洗底」;如被科處罰款,則要兩年;如被科處中止執照,要三年後恢復;如被吊銷執照,則要十年才恢復醫療權利。
陳澤武指出,「洗底」法案本身是《公職人員通則》中就有規範,今次只是將原本的行政法規撥進《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中,這是參考了其他地方的各種註冊制度,委員會也認同方案。
法案審議超過一年
另外,陳澤武表示,會議討論到法案中第51條「禁止執業」中第三點「作出包庇或參與侵犯病人的人格權行徑」,將當中的「包庇」字眼刪除,以更加詳細的字眼代替,改為「如有意圖令作出及參與侵犯行為的人士避免處罰,而阻止、妨礙、誤導衛生局或醫委會調查亦會被吊銷執照」。
本次會議將是《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最後一次細則性會議,陳澤武指下一步開會將是技術會議,會修改一點字眼後就可以交上立法會大會審議及表決,希望立法會本會期能審議這條法例,因該法例已討論一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