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審《消保法》

三類合約設七日冷靜期
03/07/2020
29957
收藏
分享
三類合約設七日冷靜期
三類合約設七日冷靜期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右)和秘書馬志成(左)昨日會後引介《消保法》新文本內容。(梁啟迪攝)

《消保法》新文本建議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三類合約的消費者,於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毋須說明解除理由。(東方IC圖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日繼續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出席會議。政府提交新文本建議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此三類合約的消費者,於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毋須說明解除理由,在店舖購買的商品則不適用。

立法會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新文本要求經營者在訂立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的合同前須提供的資訊,由原本12項增加至21項。有關內容主要為強制性和必須的資訊,當中包括經營者及其經營場所的認別資料和價格等,必須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且以書面形式訂立。而訂立預繳式合同則更為嚴謹,除上述21項資訊外,更要列明預繳總額、折扣和支付及履行合同方式的憑證。

以上三類合約設有七日冷靜期,即消費者在七日內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毋須說明理由。他解釋,在法案中訂立七日冷靜期是由於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未必見到商品實物,可能會衝動式消費。

網上銷售設七日退貨

此外,法案亦建議對澳門網上銷售行為設有七日退貨,何潤生稱,當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經營者要在消費者提出退貨或經營者接受退貨的七日內,向消費者退回已收取的款項,而消費者亦須在七日內完整退回貨物。然而,如果經營者在事前未有向消費者說明退貨引致的費用由誰承擔,有關費用則須由經營者負責。

六類合同不適用《消保法》

法案列明有六種類型的合同不適用於此法律,包括與銀行、金融和保險服務有關的合同;與不動產建造、買賣和其他權利有關的合同,包括租賃;經營者經常、定期且親自到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交付食物或家庭消費品的合同(如送牛奶或石油氣等);由消費者主動致電經營者而定立的非經常性供應食品或飲品合同(如叫外賣);客運服務合同;於非經常性銷售活動所訂立的合同(如展銷會、展櫃等)。

何潤生稱,將上述有關合同排除在外,主要考慮到買賣雙方已有長期關係,加上該三種合同需要以完善和清晰的條文詳細訂立內容,認為沒有此需要。他舉例時笑言,如不將有關合同排除在外,「每日送牛奶也要提供21項資訊給消費者」。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