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日發出新聞稿,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分別就兩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5,288平方米,稱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5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永誠街,一幅面積為2,732平方米,稱為14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平和電腦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30個月,自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8年12月30日)起至1991年6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兩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