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於今(30)晚就《港區國安法》刊憲,提到警務處將於明(1)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
憲報指,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的各種措施以及其他《港區國安法》規定措施,包括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人士,由行政長官批准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港區國安委在《港區國安法》下,獲授權為採取上述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編輯:賴蘇武)
港警務處自《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成立國家安全處,由行政長官批准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網絡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