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昨(23)日細則性討論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並以全票贊成獲得通過,法案自公布後滿90日生效。法案旨在識別非本地人入境澳門是為工作目的,解決非本地人以旅客身份來澳工作的問題,增加外地僱員管理的工具,是改善外地僱員管理的一項新措施。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介法案表示,法案新措施實施後,僱主申請外僱的程序與現時大致相同,僱主要向治安警察局提出外僱逗留許可的申請,在完成初審後外僱會獲發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但並不等同已經獲發藍卡。若有關人士最終不獲發藍卡,僱主需要承擔其回程費用。
為了實施新措施,政府將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當治安警察局收取所需文件後可發出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並指明有關非本地居民必須從澳門以外地方入境,方可取得逗留許可。至於「從澳門以外地區入境」的規定,政府解釋在實務操作上,負責出入境事務的人員對識別有關人士是否確實由原居地入境存在一定困難。
黃顯輝又引述政府向委員會解釋,治安警察局在審批外僱逗留許可的申請時,還會審查相關人士有否違反關於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例。
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昨日獲細則性通過。(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