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23)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並表決《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最終以全票贊成獲得通過。
法案建議,司法官培訓投考人最少有四年制法學位及畢業後兩年工作經驗,合資格者獲司法官確定委任前,建議引入為期三年的定期委任,有助法官委員會和檢察官委員會觀察,有關人士是否適合擔任相關職務。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法案時表示,甄選時增加不具淘汰性的專業面試,法案提高對實習員的要求,如實習員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可被科處開除處分。
會上議員林玉鳳關注有關司法官的任用方式,是由甚麼人評核可轉為確定委任。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表示,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將評核有關人士是否適合獲司法官的確定委任,而司法官的三年定期委任則是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的權限。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司法官的三年定期委任是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的權限。(馮達輝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