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今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經屋法》法律草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列席。(林嘉欣攝)
何潤生表示,會議上對經屋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方面中的兩款進行調整。(林嘉欣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3)日上午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經屋法》法律草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列席。
會後,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見傳媒時表示,會上政府和委員會在經屋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方面中兩款進行調整,包括第一款,原修法草案建議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把經濟房屋的單位作為非居住用途、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予他人居住,尤其是將經屋出租進行商業或倉庫用途,由原來罰款科處相當有關單位最初售價10%至40%的罰款,調減為科處相當有關單位最初售價5%至20%的罰款。
第二款,預約買受人、所有人或其家團成員,無合理解釋而自單位交付首日起計算每年在該經屋居住不足183日,則需科處有關單位最初售價10%至30%的罰款,現時調減為科處有關單位最初售價5%至15%。對於上述兩項調減委員會沒有反對意見。
何潤生稱,委員會將盡快草擬法案意見書,交予立法會進行細則性表決。(編輯:林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