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自私繳交罰金阻嚇力不足

初院判兩違反防疫措施人士入獄
18/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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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判兩違反防疫措施人士入獄

兩名本澳居民違反強制隔離醫學觀察規定,在初級法院被重判入獄,其中一人獲准緩刑,另一人即時入獄,不准緩刑。另有六宗同類案件正待法庭審理。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7)日公布案情,被判即時入獄被告是一名賭場賬房職員,今年3月17日3時15分由菲律賓乘坐飛機到達香港,經港珠澳大橋口岸入境澳門,但沒有接受居家醫學觀察。根據出入境記錄顯示,嫌犯於3月17日凌晨3時15分入境後,隨即於凌晨4時20分經跨境工業區口岸離開澳門。3月24日晚上8時25分,治安警察局警員到嫌犯住址進行抽查,在嫌犯父親同意後進入住址,確認嫌犯已離開。

初級法院第二刑事庭審理後認為,嫌犯行為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為防止將來更多人士仿傚此種不負責任及自私行為,對公共安全及衛生構成重大不利後果,法庭應採用剝奪自由刑罰,即徒刑才足以達到處罰目的。經綜合考慮嫌犯所作犯罪行為所需要的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要求,法庭只能判處實際履行有關刑罰,方能滿足相關預防犯罪的要求及防止有人覺得觸犯有關犯罪必定有緩刑機會的期望,以免更多人士挺而走險對防疫抗疫工作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判處三個月實際徒刑。

另一案被告為澳門留英學生,今年3月14日由英國乘坐飛機到達香港,經港珠澳大橋口岸回澳後由家人自行將嫌犯接載到富豪酒店進行自我隔離。嫌犯卻於3月23日下午1時15分離開酒店房間,乘坐電梯前往酒店大堂接待處,其後返回房間與其朋友相處約20分鐘。

法庭認為嫌犯的行為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危害,對嫌犯採用罰金不足以實現處罰目的。然而,基於其人格、生活方式、犯罪前後之行為表現及犯罪的有關具體情況,法庭認為對該事實作出譴責責及監禁的威嚇已足以及適當地達致懲罰的目的,因此,決定給予嫌犯緩刑機會,判處兩個月徒刑,緩刑執行,為期一年。

基於兩名嫌犯沒有在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危害,故初院以判刑提高阻嚇力。(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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