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表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互聯網圖片)
香港《國歌法》上周四在立法會三讀通過,特首林鄭月娥昨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國歌條例》,條例今日刊憲公布,並即時正式生效。
林鄭月娥表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尊嚴是特區應有之義。林鄭月娥期望市民自覺尊重國歌,認為推廣國歌的工作至為重要。她提及,為了讓下一代了解國歌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教育局會更新學與教資源,並以通告形式向學校發出指示,支援學校教導學生。」
根據《國歌條例》,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均屬犯罪,最高罰款 五萬港元及監禁三年。(編輯:洪偉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