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綱要法》文本大修訂

取消設民防協調實體
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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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設民防協調實體
取消設民防協調實體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1)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民防綱要法》。一常會指,經長時間討論後,今日政府所提交的新文本,無論在行文結構及技術上均有重大修訂及完善,包括取消建議設立民防協調實體的內容,維持由警察總局履行民防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政府亦建議將法案名稱由《民防綱要法》改為《民防法律制度》。而委員亦認同文本的新修訂。

其中,法案經修訂後亦詳盡列舉了未來應持續開展的民防活動,包括推行民防宣傳教育及各類民防演練;檢視民防計劃的可行性及執行效果;管理及培訓志願者,並落實其保障;應確保應急物資得到公共及私人實體妥善管理及儲存等等。

法案亦新增了關於災後恢復社會正常生活條件的行文,包括盡可能恢復關鍵設施的正常運作;盡快排除各類衍生的即時危險物,清理障礙物;向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的公眾提供必要的社會及心理支援;評估突發公共事件引致的損失、其對文化環境及公共財產的影響。

委員會明天將就法案中有關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散播謠言的處理建議,繼續進行討論。(編輯:吳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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