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葉兆佳就俗稱「樓花法」的法律提出口頭質詢。(阮漢賢攝)
議員葉兆佳就俗稱「樓花法」的法律提出口頭質詢,他表示,樓宇三方約貸款形式已存在超過30年,樓花法亦通過7年,但對貸款銀行的抵押權益卻一直不予法律保障,其法律保障程度遠遠落後於周邊地區。為保障樓宇市場健康發展,促請當局考慮修改相關法律,使樓花預約抵押貸款的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權。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指出,「樓花法」生效後對買賣樓花的監管有所加強,減少了在建樓宇「爛尾」情況的發生。由於有關樓花的預約抵押合同,預約抵押權人(銀行)所擁有的權利並非是一項物權,而僅是一項債權,所以難以得到一般現樓單位抵押及登記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議員葉兆佳所講的情況,即當有查封時,法院不會根據《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以「具有物之擔保之債權人」的身份傳喚銀行,而且銀行也不會取得優先受償權。
張永春稱,樓花買賣和抵押是澳門比較通行的不動產交易方式,既然銀行或其他預約抵押權人向樓花購買者提供了貸款,並且根據「樓花法」的規定辦理了物業登記,已經對抵押權進行了公示,因此對銀行的抵押權提供更多的保障,例如規定優先於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的建議,值得重視及研究。
他又指,由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修改須與現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法律制度相銜接,以保持特區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因此法務部門將會深入分析有關建議,同時研究修改及完善「樓花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有關規定的可行性。(編輯:梁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