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裁定,只有違反行政當局命令具確定期限的防範性措施才可構成違令罪,一名被判違令罪成立被告,因此上訴得值,獲開釋被控告罪名。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公布案情:2017年7月3日,上訴人在本澳某娛樂場內滋事,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作出批示,對其採取禁止進入賭場的防範性措施,否則將違反違令罪。但在2018年1月25日,上訴人進入賭場,及後被保安發現及移交司法警察局處理。上訴人在初級法院被裁定違令罪罪名成立,判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其後被告不服上訴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指出,行政當局在實行防範性措施的適用中需要定明措施的期限,違反該措施才可構成違令罪,但案中博監局定的「禁止進場的防範性措施」的行政行為沒有確定一個確定的期限,那麼在此期間進入賭場不構成違令罪。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因涉及的賭場防範性措施需要具有明確期限,依據不同的理由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決定,並開釋被告的罪名。(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