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兩女兒申請澳門身份證被拒

葡籍女公僕上訴再被中院駁回
09/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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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葡籍本澳永久居民2013年從葡萄牙回澳擔任公職,並為兩名女兒申請澳門居民身份證遭拒。但行政法院去年認為上述兩人有權取得身份證,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不服向中院上訴;中院最終判決,維持不向該名葡籍澳人兩女兒發放身份證決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布消息指,案中事主為一名在澳門出生的葡籍女性,回歸前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自2003年起,女事主開始在葡萄牙修讀法律課程。五年後畢業,女事主進入葡萄牙司法培訓中心,接受司法官培訓。三年後培訓結束,女事主開始在葡萄牙從事司法官職業。在此期間,女事主曾分別於2007年10月和2010年9月在葡萄牙誕下兩名女A和B。2013年,女事主回到澳門,在政府部門擔任公職,並代其兩名女兒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請發出居留權證明書。

澳門身份證明局副局長於2013年11月7日作出批示,駁回了相關申請;女事主不服,代其兩名女兒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於2019年3月20日作出判決,認為A和B有權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不服,針對這兩份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上訴。

中級法院對兩宗上訴案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要根據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六)項的規定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必須同時滿足五項要件。即聲請人(1)、是既有中國血統又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子女;(2)、具有中國籍(或尚未選擇國籍);(3)、在澳門以外出生;(4)、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5)、在其出生時,他的父親或母親也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

關於以上五項要件,經研究後只有第三項要件成立,因為兩聲請人在葡萄牙出生,其餘四項均不成立。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認為,被上訴實體得出的兩上訴人不符合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六)項之規定,不能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結論正確。

(編輯:賴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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