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治安警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內地生犯罪時曾帶着一個「馬頭面具」,並曾飲用大量酒精。(資料圖片)
中級法院認為,該名內地生實行犯罪行為,顯示缺乏守法的意識。(陳嘉俊攝)
2018年6月9日晚上近10時,一名20多歲本澳女子獨自行走在福隆新街時,被一名年約20歲在本澳就讀的姓馮內地大學生從後「熊抱」及強吻。其後治安警於翌日將內地生拘捕並交檢察院處理,同年7月該名內地生被初級法院以「性騷擾」罪判處兩個月徒刑。事後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廢除其學生類的「逗留的特別許可」。內地生不服上訴中級法院,最終敗訴。
原本內地生的留澳許可至今年的8月31日,但他觸犯「性騷擾」罪後,保安司司長在2019年4月11日作出批示,指該學生犯罪行為與本地區的善良風俗顯然不相符,與其以學生身份留澳的狀況亦不相符,且有關犯罪行為已對本澳地區之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為由,廢止內地生原獲批予之學生類「逗留的特別許可」。該內地生其後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內地生以「權力偏差的瑕疵」上訴
內地生上訴保安司司長決定等同無說明理由,以及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更指當中存在權力偏差的瑕疵,故針對上述保安司司長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審理後指出,個案被上訴的決定中已列出作出有關行為的事實及法律框架,未見保安司有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且指出上訴人(內地生)實施犯罪行為,顯示其缺乏守法的意識,這足以成為廢止其逗留澳門的許可的強烈及充分依據,合議庭認為,被上訴實體廢止其逗留許可未見不妥。
中級法院指上訴人缺乏守法意識
合議庭亦指,個案中被上訴實體因維護公共利益而廢止上訴人逗留澳門的許可,符合法律賦予當局該權力所擬達致的目標,因此未見存在權力偏差的情況。綜上分析,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決定。
內地生被判兩月徒刑 緩刑一年
初級法院在2018年7月31日判處內地生「性騷擾」罪名成立,向其科處兩個月徒刑,暫緩執行刑罰一年,以及向受害人賠償3,00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