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提出的爭議並不存在。(力報攝影組攝)
女士赴美容院追求美麗,可能適得其反。圖中人物與當事人無關。(新華社圖片)
一名本澳居民多年前在一間美容中心接受面部雷射療程,但多次雷射後左臉竟出現一塊灰黑色斑,其後接受多次不同療程均無法消除,於是入稟法院向美容院求償逾百萬元。案件經過初級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告未有證實臉上的黑斑是因療程中的過失所造成,因此判決美容院毋須賠償。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再次認定美容院毋須賠償。
事件發生於近九年前,原告2011年12月向某美容院業者購買一項雷射療程,由美容院員工負責。但是在療程進行到第八次時,原告發現左臉近眼角顴骨位置,竟出現一塊灰黑色斑。其後美容院為原告多次處理黑班問題,共三名美容院員工在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間,多次免費為原告進行不同療程,無奈黑斑仍然無法消除。
原告此後不再信任該美容院,開始到不同醫療機構求醫,同時向初級法院提出告訴,請求法院判處美容院業者及三名員工賠償其財產及非財產損失,合共約103萬元。初級法院經審理後,駁回原告的請求並開釋被告,原告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有關判決無效及法律審判錯誤。
未能證明黑斑因過失引起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昨日公布裁決,判詞中指出,上訴人(原告)上訴的理由之一,是一審判決指上訴人未能證明被告未向其提供療程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資訊,上訴人認為這並非起訴的依據,指一審判決屬審理過當,應屬判決無效。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是否告知可能的不良後果,在起訴書、被告答辯中均有提及,原審法院以訴辯書狀中的主張及獲得或不獲得證實的事實為依據,依適用法律作出裁決,沒有逾越審理範圍。
此外,另一項爭議點在於療程與臉上黑斑之間的因果關係。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並未否定上訴人臉上黑斑是由療程引起,但只有當被告或部分被告實施不當操作進行療程,才可基於被告過失或有違專業判處其需作出賠償。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未能顯示任一被告有不當操作,因此判決上訴人敗訴。
合議庭提到,雖然上訴人認為衛生局曾發出公函處分其中兩名被告,但一審時未能證實各被告實施過失行為,上訴人不能把其「聲稱文件證據中的內容」擬定為已獲證的事實,而應以「文件證據的內容」說服法院採信其主張的事實。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