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表示,今(2)日已基本完成審議有關規範保險業務的《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 號法令》。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今次修改法令的內容。政府代表在吸納委員意見後會再修訂文本內容。
其中在政府採取干預措施方面,法令第108條條文規定,政府在發出行政命令廢止保險人經營業務許可後,保險人要在5個工作日內就該廢止提出陳述。黃顯輝引述委員認為有關時限不足夠讓保險人行使答辯權,建議應改為至少10個工作日。
黃顯輝又提到,就保險公司每年需向政府繳交的監察費用方面,政府建議劃一收費,但委員建議政府應制定量化標準,特別針對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量化標準,政府接受委員意見會進行修改。(編輯:吳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