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二常會會議,討論《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李小五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左)、秘書黃潔貞(右)會後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李小五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6)日分析及討論《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下稱《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
《法案》中提及,多項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的門檻有所提高,包括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要件、明確規範有關法學士學位須為期至少四個學年,且課程須包括在澳門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基礎科目;同時建議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尚須具備至少兩年澳門工作經驗。對於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為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的職業,由至少五年年資提升至十年等。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普遍認同法案中各項提高門檻之要求,包括需要具備兩年澳門的工作經驗。
陳澤武又指出,委員關注到法案中的聘用方式,由以往確定委任轉為定期任用,任期為三年,他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只是聘用形式有所改變。
另外,由回歸至目前,具備法學士學位職業至少五年年資以合同方式聘用的有五位外籍法官;政府代表認為,有需要保留透過合同方式獲聘任條文,令有關制度具備彈性。委員會將就法案擬定新修改文本,稍後再作討論。